
“瘦肉精”案庭審現場

主犯劉襄被帶入法庭
中國網河南視窗7月26日訊 河南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沁陽市人民法院25日分別公開開庭審理了兩起涉“瘦肉精”刑事案件,并分別以犯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玩忽職守罪依法對8名被告人當庭作出一審判決。其中,主犯劉襄制售“瘦肉精”被依法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生產2700公斤瘦肉精
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劉襄、奚中杰明知國家禁止使用鹽酸克侖特羅飼養生豬,且使用鹽酸克侖特羅飼養的生豬流入市場后會嚴重影響消費者的身體健康。為攫取暴利,2007年初,劉襄與奚中杰約定共同投資,研制、生產、銷售鹽酸克侖特羅用于生豬飼養,其中劉襄負責研制、生產,奚中杰負責銷售。
被告人肖兵、陳玉偉明知鹽酸克侖特羅對人體有害,仍在劉襄研制出鹽酸克侖特羅后聯系收豬經紀人試用,并向劉襄反饋試用效果好。隨后,劉襄大規模生產鹽酸克侖特羅,截至2011年3月,共生產2700余公斤,非法獲利250萬余元。奚中杰、肖兵、陳玉偉負責將劉襄生產的鹽酸克侖特羅銷售。劉襄之妻被告人劉鴻林明知鹽酸克侖特羅的危害性,仍協助劉襄進行研制、生產、銷售等活動。
5被告人生產、銷售的鹽酸克侖特羅經過多層銷售,最終銷至河南、山東等地的生豬養殖戶,致使大量使用鹽酸克侖特羅勾兌飼料飼養的生豬流入市場。
危害公共安全不容置疑
庭審中,被告人一直辯解自己不知道危害有這么大。但是對于“瘦肉精”帶來的危害結果,法庭認為,劉襄作為一名曾在制藥廠工作過的工程師,奚中杰擔任藥廠銷售人員,劉鴻林作為有資質的藥劑師等,不可能不知道“瘦肉精”的危害。
在法庭供述中,被告人劉襄供認自己制造“瘦肉精”時間長了,就會手發抖,心發慌。他的妻子劉鴻林也發現丈夫有這樣的癥狀,也承認是長期制造“瘦肉精”的一種副作用。
公訴人認為,雖然被告人辯稱對具體危害不清楚,但這卻意味著危害可大可小,而被告人是放任了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存在主觀上的故意。而且在客觀上也存在大量非法生產“瘦肉精”的行為,并通過銷售致使使用“瘦肉精”飼養的生豬大量流入市場,嚴重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嚴重損害了生豬養殖戶、肉制品企業及廣大消費者的利益,使公私財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因此,其行為均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檢疫人員玩忽職守
沁陽市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王二團、楊哲、王利明作為沁陽市柏香鎮動物防疫檢疫中心站工作人員,疏于職守,對出縣境生豬應當檢疫而未檢疫,運輸工具應當消毒而未消毒,且沒有進行“瘦肉精”檢測,就違規出具《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明》及《出縣境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及動物產品運載工具消毒證明》、《牲畜1號、5號病非疫區證明》,其中,王二團、王利明還委托或默許不具備檢疫資格的牛利萍代開證明。
3被告人的行為致使3.8萬頭未經“瘦肉精”檢測的生豬運到江蘇、河南等地。
沁陽市人民法院以玩忽職守罪,判處被告人王二團有期徒刑六年,判處被告人楊哲有期徒刑五年,判處被告人王利明有期徒刑五年。
一審被告人判決如下:
劉襄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奚中杰 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肖兵 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陳玉偉 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劉鴻林 因有重大立功表現,且系從犯,
依法對其減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九年
王二團 有期徒刑六年
楊哲 有期徒刑五年
王利明 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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